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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一○四年六月十日發布修正「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民用航空法量罰標準表」,並自七月一日生效。
註一:航空器自起點至迄點單向之飛航為一班次,裁罰基準以各業者各航線之單向獨立計算。
(例一)同一單向航線:某業者同一月份有臺北-金門航線之班次取消率達裁罰門檻,裁罰新臺幣八十萬元,而其航班(班號)取消率亦達裁罰門檻,裁罰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,則其裁罰金額,取其較高者,即以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為其裁罰金額,惟同一業者同一月份罰鍰總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。
(例二)不同單向航線:某業者同一月份臺北-金門航線裁罰新臺幣八板橋一對一英文家教十萬元、金門-臺北航線裁罰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,則加總計算該二不同單向航線之裁罰金額,即以新臺幣二百六十萬元為其裁罰金額,惟同一業者同一月份罰鍰總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。
註二:前一月份取消資料,本局於每月十日前通知達裁罰門檻之業者,該業者應於次月改善,如次月取消率仍達裁罰門檻者即進行處罰。
(資料來商業英文書信源:民航局記者陳維強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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